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次数:252


 

为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等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和行业大师(下称专业领军人才),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2〕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8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教师函〔2014〕81号),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是广东省“强师工程”之职业教育教师技能提升工程的组成部分。2014-2016年,计划在4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7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18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和其他专业特色突出的高职院校中,遴选100名专业带头人作为培养对象,在3-4年培养期内,从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应用与创新以及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培养,促使其成为广东省高职教育专业领军人才,为打造一批全省领先、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打下坚实基础

二、职责和分工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确定培养对象,并对培养对象进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培养成效。

有关高职院校负责结合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带头人培养规划;在未来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大、发展前景好、学校准备重点支持和建设的专业中,遴选符合条件、有实力、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作为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落实对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且按照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制定总体计划。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职教育发展实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高职院校推荐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或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带头人;

2.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行业企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中青年专任教师;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近5年独立而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含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近3年学生评教均为优秀,年均课时量不少于160课时;

4.在教研教改、课程和教材以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训等方面取得较显著成绩,并作为负责人获得校级及以上相关项目的立项;

5.科学研究能力较强,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在科技攻关、生产工艺改进、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过创新性成果;或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取得一定成绩,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已入选高职院校珠江学者计划、“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的人员及已获得“强师工程”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资助的人员,不纳入本次培养计划的推荐范围。

(三)校级选拔和推荐。高职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要求认真填写《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1-1),在教师个人申报、院系初审推荐的基础上,成立校级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校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高职院校将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教育厅。每个专业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

(四)省级评审。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专业领域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拟定人选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为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五)制定任务书。有关高职院校组织培养对象依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制定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培养方案和考核要点等,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成果考核。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1.年度考核。培养期内,每年12月底前,培养对象应依据任务书向省教育厅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重点考核本年度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以及校方承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落实情况。年度考核分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级。

2.终期考核。培养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考核。依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的目标承诺和《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目标》(见附件1-2)的有关要求,从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应用与创新以及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考核结果。终期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高职院校珠江学者”。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粤教师函〔2014〕81号),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列入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评审考核指标,经费纳入高职院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奖补经费。省财政按照《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广东省高职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院校给予奖补。

(二)有关高职院校应按照资金扶持承诺,按时足额落实培养经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培养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自行调整;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培养经费用于培养对象从事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实训设备购置。

(三)对年度考核为不通过等级的,省财政将按10万元/人的标准扣减培养对象所在院校下一年度的高职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校下一年度省级高职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推荐资格。对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省财政将按30万元/人的标准追回培养对象所在院校的高职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奖补资金。

(四)使用培养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五、责任追究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粤财教〔2014〕8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