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增强教师教书育人意识,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实现学校教学与德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 这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自觉坚持教书育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第二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崇高职责。因此,教师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学生思想、品德、情操等方面的培育者,是学生学业上的导师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率。因此,教师要树立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三条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知识素养,这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四有”新人的前提。因此,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于律己,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和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自觉运用辩证法来指导自己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书育人的主要途径是教好书。教师要勤于教学,精于教学,把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创新教育观念,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和“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力求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把思想品行教育渗透到各教学环节中,在传授知识启迪智慧的同时,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和各项教学规章制度,做到严谨治学,严格治教,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既要“严”,又要“爱”, 要把“严”和“爱”结合起来,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为培养既有文化、又有理想,既有道德、又有纪律,既有动手能力、又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做出贡献。
第六条 学校要求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教师、中层干部和行政人员担任班导师工作,实行全员育人。通过定期与学生交流或参加班级活动,对学生在学习、纪律、处世、为人以及职业导航等方面给予指导,以加强校风、教风、学风、考风和班风建设。同时,把教书育人工作成绩作为年度教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以作为绩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班导师应经常深入到学生宿舍、教室,在不断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重视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并应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及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的协调性。
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专业和思想都负有指导责任。在指导学生时,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应积极协助做好教学评估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八条 院、系应积极协助班导师做好教学评估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各系党政都要把教书育人列入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鼓励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多做贡献并有所创新。党员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应努力做教书育人的模范,并积极配合教研室开展多种形式的教书育人活动。
第九条 教书育人工作是年度考核与评选的必要条件之一。对教书育人不负责任,甚至产生不良影响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与提职、晋级挂钩。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